同济大学汽车学院2020年“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简章
2019.11.19 16:28

         同济大学汽车学院2020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生招生实施办法

  一、申请条件

  符合《同济大学2020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章程》规定的申请条件。

  二、申请材料

  请在同济大学研究生招生系统中报名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同时将申请材料的纸质版寄送至“同济大学汽车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邮寄地址:上海市曹安公路4800号同济大学汽车学院宁远馆A205室甄老师收,邮编201804,电话021-69589841,请注明2020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生申请材料,邮寄方式仅限邮局EMS)。申请人必须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伪造有关证明。一经发现作伪并核实,将取消其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且5年内不接受其报考。考生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添加封面和目录,1-9按顺序装订成册):

  1.《同济大学2020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名登记表》1份(网上报名成功后下载,用A4纸打印,不用附件上传);

  2.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可在“学信档案”(my.chsi.com.cn)上申请)和本科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硕士和本科期间成绩单原件(复印件须加盖相关管理部门成绩公章或考生档案所在管理部门公章);

  4.科研成果,包括:已经公开发表的学术性论文、已获得授权的专利、专著或科研获奖等,必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①论文、专著须提供复印件1份。包括期刊或专著封面、目录及正文第一页,如论文被SCI、EI检索,必须提供相应检索证明原件。

  ②专利须提供授权专利证书1份。

  ③科研获奖须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1份。

  5.其他获奖证书复印件1份;

  6.两位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副高级或以上职称专家签名的推荐信(具体格式可从我校研究生招生网上下载,用A4纸打印);

  7.外语水平成绩证明复印件1份;

  8.硕士学位论文中英文摘要和目录(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供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9.考生自我评价和攻博期间的科学研究计划书。

  三、申请材料接

  收截止时间即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上午10:00。在申请材料审核时,将以纸质版材料为准,参考报名系统中上传的材料。

  四、导师名单

  学院当年招收博士生导师名单见同济大学研究生招生网《同济大学2020年博士生招生目录》。

  五、申请材料审核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考生的教育背景、学业水平和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给出材料审核成绩。根据材料审核成绩,确定进入下一阶段考核的考生名单,同时将审核结果及时告知考生,并在学院网站公示进入下一阶段考核的考生名单。

  根据学院招生计划数和考生情况,材料审核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档。材料审核成绩合格的考生直接进入复试考核。材料审核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能进入下阶段考核。

  六、复试考核

  2020年我院全面执行“申请-考核”制,原则上采取差额复试。

  复试安排如下:

  1.复试内容

  1)1门专业基础课,满分100分,形式为笔试;

  2)综合考核满分200分,具体包括专业外语(笔试,满分50分)、外语口语和听力(面试,满分50分)、专业综合(形式为口试或口试与笔试结合,满分100分)。

  2.复试时间、地点:具体安排请于复试前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上查询。

  3.复试材料: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时根据复试通知要求按时提交。

  七、复试资格审查

  参加复试的考生请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件、硕士学历和学位证书原件(单证硕士生只需携带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应届硕士生凭《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在境外获得硕士学位的考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原件)到同济大学研究生院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地点届时请查看我校研究生招生网的通知)。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方可参加复试。

  对不符合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考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录取、入学资格或学籍;并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八、拟录取及公示

  1.录取原则:考生的材料审核成绩和复试成绩按照比例合成总成绩,具体比例将在复试前予以公布。总成绩将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根据总成绩,结合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最终录取名单。

  2.复试结果及拟录取名单公示:复试结果及拟录取名单将在学院网站通知通告栏和同济大学研究生招生网同时公示,并及时告知未录取考生复试结果。

  3.拟录取博士生入学前须取得硕士学位。入学时间为2020年9月,报到时须提供录取通知书和硕士学位证书原件。特别提醒,应届硕士毕业生入学前必须取得硕士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

  九、其他

  本实施办法由汽车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学校相关规定为准。

  汽车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

  201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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