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2019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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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为规范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严肃招生纪律,保证招生质量,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开、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关于研究生招生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由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学校统一组织,即由学校统一命制试题、统一组织考试、统一阅卷、统一划分数线;复试由校内各培养单位组织实施,包括面试、外语听力口语测试、攻读博士期间预研究计划的评阅、笔试、加试等环节。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博士研究生按定向协议就业,非定向就业的博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由学校、培养单位分级负责,协作完成。
一、研究生院是学校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的职能管理部门,在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具体业务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各培养单位成立由院长、党委书记、分管院长、博士学位授权点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代表等构成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过程的监控、管理,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是学校学科建设的导向,须公平、公开、公正、合理。
一、根据各培养单位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条件保障等因素以及导师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及质量考核等情况,合理分配培养单位、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
二、博士招生计划按培养单位或学科(专业)进行分配、发布。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招生计划仅为参考,具体执行计划待国家下达后,由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此计划为基础,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此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