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2017教育博士招生综合考核及录取办法
2016.09.14 16:20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2017教育博士招生综合考核及录取办法

  根据清华大学博士生教育改革的相关精神,坚持“规范、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生自愿申请,我院根据博士研究生人才培养目标与方向,对考生德智体等全面素质进行审核,择优录取。

  一、资格审查

  通过材料审查进入综合考核的申请人需于2016年9月18日上午7点在清华大学文南楼400室进行资格审查。未参加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通过者不准予参加综合考核。

  公开招考资格审查时核验下列证件(原件):

  1)有效居民身份证;

  2)本科及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

  3)考生持境外获得的学位证书报考,需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资格审查时需提交认证证明。

  上述需核验的证件均需提供复印件,资格审查时交至本院。

  二、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时间、地点:

  考核时间:2016年9月18日(面试);2016年9月19日(笔试)

  考核地点:清华大学文南楼404室/407室

  考核形式及考核项目:

  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笔试科目包括教育管理概论、专业英语。面试包括群体面试与单独面试。

  综合考核成绩评定:

  笔试:时间为3小时。笔试科目教育管理概论(占总分60%)、专业英语(占总分40%)。面试时间为30分钟,考核组由5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教师组成。

  三、推荐拟录取

  教育研究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以申请人的综合考核成绩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考生的工作经历和学术背景,并结合当年招生名额择优录取,确定推荐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四、其他

  本办法解释权在教育研究院,具体联系电话:010-62792450。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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