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24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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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福州理工学院普通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校和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规定,依据教育部和福建省的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州理工学院的高职高专、本科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福州理工学院(国标代码:13773)
教学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潘渡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办学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招生层次:本科、专科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学校2017年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录取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2017年录取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成立以学校党委分管纪检的校领导为组长的纪检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工作和处理各类招生投诉。
第六条 招生性别比例不限,外语语种要求不限。
第七条 学校要求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指标,对投档考生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
第九条 按国家及各省高考的规定和程序,以及投档的分数线,择优录取。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录取原则进行投档录取。
第十条 在确定考生专业上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不设立专业间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 根据各省教育考试院有关降分录取的规定,学校在各生源省录取时出现生源不足情况下,填报学校的考生可享受最低录取控制线降分录取政策。
第十二条 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以生源省艺术类美术类省级统考成绩为准。美术类考生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都达到同批最低录取分数线上,按照考生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三条 其他照顾政策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各省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具体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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