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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2017年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章程

2017.03.16 16:51

  四川师范大学2017年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章程已经公布,新东方在线高考网为大家整理了四川师范大学2017年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章程具体内容,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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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师范大学2017年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院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体艺[2005]3号)、《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6]10号)和《四川师范大学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暂行办法》(校招就字[2006]1号),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校是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建设高水平运动队,并招收篮球项目高水平运动员的高等院校。学校全称为四川师范大学,英文译名为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学校的全国统一代码为10636。

  第二条 我校是以本科生教育为主,同时招收与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三条 我校是一所具有70余年办学历史且专业设置覆盖了文学、理学、工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艺术学、农学等11个学科门类的综合型师范大学。学校在高度重视人才培养质量、不断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探索的同时,非常重视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女子篮球运动队在一系列重大赛事中均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第四条 根据《四川师范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暂行)》(校字[2006]88号),学校对在校期间取得突出竞赛成绩与在队训练期间的高水平运动员的学习、生活、学费减免以及学业成绩优异的高水平运动员免初试硕士研究生推荐等方面制订了一系列优惠措施,以鼓励高水平运动员在不断提高竞技成绩的同时,强化专业课程的学习。

  第五条 学校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与招生工作实行全面“信息公开”,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包括考生及其家长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校内监督举报电话为:

  1.学校监察处 028-84760624

  2.招生录取期间,学校设置的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 028-84768899 84767065。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四川师范大学2017年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协调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与招生工作。

  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和体育学院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学校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具体职责是:

  1.研究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根据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规划与在队运动员合理需求的实际情况,确定学校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人数和选拔程序;

  3.组织和实施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过程中的体育专项测试科目的设置及其各项考务工作;

  4.负责审核学校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专家组提出的相关成绩(体育专项测试、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的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达合格标准的拟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建议名单,并将审核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5.负责与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衔接,办理招生录取过程中包括高水平运动员名单公示、审定、呈报等在内的各种事宜。

  第七条 学校设立“四川师范大学2017年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专家组”,负责高水平运动员选拔过程中专业素质、运动技能与竞技成绩的考核与审验。

  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专家组由学校招收运动项目的5至9名校内外同行专家以及体育学院、招生就业处的负责人组成。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学校分管体育工作的校领导、体育学院院长担任。其具体职责是:

  1.根据教育部审批的我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项目,制定选拔高水平运动员的体育专项测试方案(测试项目、测试时间以及测试地点);

  2.协助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纪检监察组对高水平运动员报名考生的资格审查;

  3.牵头制定体育专项测试的测试程序、计分规则、评判标准及测试成绩的告知与确认方式;

  4.承办对高水平运动员分项目的专项运动水平测试;

  5.根据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及我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符合条件的拟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建议名单。

  第八条 学校设立“四川师范大学2017年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纪检监察组”。

  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纪检监察组由学校监察处、招生就业处的负责人,以及不是体育专项测试专家组成员的同行专家组成,组长由学校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具体职责是:

  1.参与学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中各种重大事项的研究,督察《四川师范大学关于实行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校字[2005]52号)的贯彻与落实,并对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过程中的不规范环节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2.受理学校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过程中的各种违规举报与投诉;

  3.对学校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违纪案件的调查、取证,并对经查证属实的舞弊行为提出直至取消已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学籍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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